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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2万元的比特币,现在据说值7万

imtoken下载官方 2023-09-25 05:10:58

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静 通讯员 吴伟

2013年,杭州某吴某在比特币交易平台淘宝官方商城分两笔共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花费2万余元。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比特币在中国的此类交易。 比特币交易网站发布了“中断通知”。

今年5月,吴某起诉店铺商户和淘宝,意思是按照市值计算,我当年买的比特币现在价值7万多,请还我。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

今日(7月18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这起特殊的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产权纠纷)案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 侵权责任依据不充分,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的理由很简单。 首先,上海一家开网店的科技公司在关闭比特币交易网站时没有通知他。 这种“不作为”导致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 但淘宝网未履行对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等违禁商品的审核义务,致使原告在其网购平台购买违禁商品,蒙受损失。 因此,吴某诉请上海某科技公司与淘宝对其7万余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应当予以肯定,但原告主张本案侵权的实际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张并不充分。

原告称,他为购买比特币向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支付了19920元,但这笔钱却落入了黄某经营的淘宝店铺的支付宝账户,黄某与本案无关。 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店铺是被诉上海科技公司的“官方”充值店铺,也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者和网站经营者的身份。

此外,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19920元后是否获得涉案网站的充值码,是否有对应的网站账号,上述款项是否实际充值至网站,以及原告是否实际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份额。 . 根据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关于原告主张淘宝承担连带责任的。 首先,涉案产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 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他已通知淘宝。 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经原告请求,交易对方的认证信息已及时公开,不构成侵权。 但平台应进一步强化产品信息发布审核责任。

因此,综上所述,原告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本案的另一个突破点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要具备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其虚拟财产地位理应得到认可。 《民法总则》已经确立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文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 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 比特币通过“矿工”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可以作为货币使用。 对价转移、交易、收益产生,对应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枚,供应量有限,作为一种资源,获取难度大中国比特币官方网站,不能随意获取;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控性。 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割。 拥有、使用和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中国比特币官方网站,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它们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该得到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