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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刑法保护

imtoken钱包2.0版本下载 2023-01-17 00:11:21

由于司法实践必须尊重最基本的价值和刑法原则,法定罪刑法定原则,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应被认定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

财产刑法的缺失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保护推向信息技术刑法。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可以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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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实货币。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应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或交易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无独有偶,就在这一监管意见发布的同一年,美国证监会也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提出警告,并曾表示对打着投资[ ] 比特币。 此外,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对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提出警告。

但是,面对比特币交易的高风险状态,受限于证券法对证券的有限定义,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很难像美国证券监管部门那样比特币犯罪涉及罪名,按照与《证券法》有关。有效监管。因此,部门法的缺失导致对比特币违法行为的打击高于刑法。

很遗憾,在我国,比特币不属于刑法范围内的“财产”。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的范围。它指出:“本法所称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二)合法拥有)个人和家庭)(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个人合法拥有的股票、股票、债券等财产。”可见,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其不属于上述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即使《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也受到刑法基本原则“刑罚”的限制”,但在刑事司法中,盗窃比特币不得认定为盗窃罪,诈骗比特币不得认定为诈骗罪。这是因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当是《刑法》规定的财产。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坚持法定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应被认定为刑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周家海、周海洋等法官在《理解与适用》中指出:“盗窃虚拟财产,确需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定罪处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不应作为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一是虚拟财产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金钱财产等存在明显区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公私财产”,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二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罪信息系统数据当然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定罪量刑;三、盗窃功德罪财产适用于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难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确定,目前还没有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可以将本罪的适用作为罪刑,使罪刑相适应。盗窃。”

可见,既然司法实践必须尊重刑法最基本的价值观和原则,即法定罪刑法定原则比特币犯罪涉及罪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应被认定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

因此,财产刑法的缺失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保护推向信息技术刑法。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领域的计算机)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技)信息系统意外计算机系统)或使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但不超过七年,并处以罚款。”可见,在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中,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定罪处罚;但是,在比特币诈骗等案件中,则缺乏刑法的保护。面对这样的困境和类似的困境,笔者建议可以通过修改《证券法》等基本法来补充刑法第92条规定的财产范围,比如扩大“证券”的范围。这样既加强了对虚拟财产的监管,又维护了刑法的稳定性,可谓一石二鸟。